| 盘锦市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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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12-14 22:23 文章来源:盘锦市商业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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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对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管理,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,根据《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
(一)鼓励散装水泥生产,限制袋装水泥生产。凡在我市境内的水泥生产企业,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上缴2元散装水泥发展基金。基金可计入成本,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,每月收缴一次。
(二)凡我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(含水泥制品)需使用水泥,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计算出水泥需求总量,并以每吨3元征基金,由建设单位于申领开工许可证时一次性向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交纳。基金可列入基建成本。
(三)对于在申领开工许可证前按需求量已缴纳基金,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,可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认定的散装水泥发货票等有效证明,携带原基金缴款凭证,经核定后退还该部分基金。
二、基金的管理和解缴
(一)征收和代征单位以及水泥生产企业要完善和严格会计制度,按财政部
门规定,准确反映和核算“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”的征收及上缴情况。基金收入应及时上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,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缴入财政专户。
(二)各建设项目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“基金”缴款凭证签发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。
(三)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解缴基金的水泥生产企业,由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后责令补缴,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金额1‰的滞纳金。
(四)承接基建、技改及大型维修等土建施工的单位,必须办理散装水泥基金手续,否则各部门不批准招投标,不签发开工许可证。
(五)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缴列为财务大检查和财务审计内容。凡应缴基金单位不得欠缴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专项基金。
三、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
(一)使用范围
1、散装水泥的科研和新技术开发;
2、散装水泥项目贷款的贴息;
3、建设散装水泥专用设施,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设备;
4、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经费。
(二)审批
1、需要使用基金的水泥生产和发展散装水泥的重点单位,可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申请,经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批准。
2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需要从基金中开支经费的,应事先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。
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01年4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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